先秦两汉
更化与整合——董仲舒的治道思想
发表时间:2016-03-17 11:56:01    作者:    来源:

韩星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董仲舒思想来源多元,经过整合构建了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反思周秦,批判黄老政治和“汉承秦制”积弊,提出复古更化,以解决西汉治理危机。对汉初各家治道思想进行整合,完成了王霸结合,以王道为主,霸道为辅的主体治理模式构建;阐述了王道统治德刑兼用,阳德阴刑,阴兼于阳,德主刑辅的基本原则;以《春秋》为基础,在政治实践上提出引礼入法、礼法并用,以礼主法。当代中国面临社会治理危机,应重视对儒家治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复兴儒家礼治模式,与德治、法治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董仲舒;复古更化;整合;治道;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B2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65(2015)02-0013-06

 

董仲舒(前179-104年),汉广川郡今河北枣强)人,汉代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少治《春秋》,后成为公羊学派大师。汉景帝时任博士,武帝继位,举贤良文学,董仲舒对以“天人三策”,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对于建立大一统的国家的意识形态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一、董仲舒的思想渊源

董仲舒的思想来源是多元的,既有邹鲁文化的传统,也有燕齐方术的传统,还有一部分三晋文化的传统。钱穆论董仲舒思想的渊源说:

 

董仲舒在百家庞杂中独尊孔子,颇似荀卿,但他承袭邹衍,来讲天人相应。……荀卿是儒家之逆转。儒家所重在人之情性,(孟子曰:“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荀卿则抑低人性,(性恶。)来尊圣法王。邹衍是道家之逆转。道家所重在天地自然之法象,(老子曰:“天法道,道法自然。”)邹衍则在自然法象之后面寻出五位有意志有人格之天帝。(一切自然法象,皆由此五天帝发号施令。)荀卿、邹衍各走极端,(荀卿主以人胜天,邹衍主以人随天。)而董仲舒则想综合此两家。于是天并非自然,并非法象,而确然为有人格有意志的天帝。(但天帝有五,他们亦遵循自然法象而更迭当令。于是后人又要在五天帝上增设一昊天上帝。)在地上代表此天帝的则为王者。(受命之王。)此将转退到春秋以前之朴素观念。董仲舒又想抑低王者地位来让给圣人,于是孔子成为“素王”,(无冕之王,无王者之位,而又王者之道。)《春秋》成为“为汉制法”之书。(李斯、韩非主张以吏为师,以时王法令为学。西汉儒者变其说,主张以儒为师,以春秋为法令,即以春秋为学。)把尊圣遵法来代替邹衍尊天帝尊人王的旧观念,此思想史上还是有挽救,有贡献。[1] 109-111

 

他尊崇孔子,以儒为本,以兼综和合的态度沿袭荀子,吸收阴阳五行学说为思想体系的外在框架,以墨家的“天志”理论为这一框架的基本精神,吸收法、墨、道诸家思想中有关政治伦理方面的经验与认识[2]69构建了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

二、复古更化

在思想上,董仲舒与汉初陆贾、贾谊等人相似,也是从反思秦政入手,针对当时社会问题提出建议,复古更化在贾谊那里已开其先声,到了董仲舒时代,现实的问题更为严峻。汉兴以来,由于统治者在指导思想上采用黄老思想,以因循为务,但黄老之学“纠正和改变的是秦代对法治的滥用,而其法治的精神和立场,则是没有改变的。……汉初统治者在清静无为的宽容面貌下,所严守不失的,正是黄老或法家思想的这个基本精神与立场。”[3]50在实际政治中,尤其是法律制度上,汉初沿用秦政,造成在政治、法律制度方面几乎承袭了秦的所有弊病。所以,董仲舒认为必须“复古更化”。

 

至周之末世,大为亡道,以失天下。秦继其后,独不能改,又益甚之,重禁文学,不得挟书,弃捐礼谊而恶闻之,其心欲尽灭先圣之道,而颛为自恣苟简之治,故立为天子十四岁而国破亡矣。自古以来,未尝有以乱济乱,大败天下之民如秦者也。其遗毒余烈,至今未灭,使习俗薄恶,人民嚣顽,抵冒殊扞,孰烂如此之甚者也。孔子曰:“腐朽之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今汉继秦之后,如朽木、粪墙矣,虽欲善治之,亡可奈何。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如以汤止沸,抱薪救火,愈甚亡益也。窃譬之琴瑟不调,甚者必解而更张之,乃可鼓也;为政而不行,甚者必变而更化之,乃可理也。当更张而不更张,虽有良工不能善调也: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大贤不能善治也。故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古人有言曰:“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今临政而愿治七十余岁矣,不如退而更化;更化则可善治,善治则灾害日去,福禄日来。”[4] 2179

 

 

董仲舒通过反思历史,尖锐地批评秦承晚周之敝,尊法反儒,禁止民间扶藏诗书,抛弃礼义,尽灭先王之道,独断专横,所以二世而亡。汉初政策上用黄老思想,清静无为,与民休息,但是在政治-法律制度上,“汉承秦制”,无所更改,“其遗毒余烈,至今未灭”,民间陋俗犹存,卑劣嚣顽,好勇斗狠,欺上惘下,“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世风日下,有新的法令必有新的奸诈,犹如“以汤止沸,抱薪救火”。这些批评显示了景武之际治理危机的状况,也表现出董仲舒强烈的忧患意识。对此,他给汉武帝开的药方就是“复古更化”。汉承秦之敝,必须革除。他比喻说:“琴瑟不调,甚者必解而更张之,乃可鼓也。”同理,“为政而不行,甚者必变而更化之,乃可理也。”汉家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却得不到善治,其原因就在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临政愿治,不如退而更化!怎么更化,就是要革除亡秦严刑峻法的恶政,改变汉初因循无为的惰习,革除积弊,改弦更张,复兴儒家礼乐道德,修明教化,美化风纪。对于董仲舒的“复古更化”历来有不同的解读,其实“复古乃复周之古,更化则更秦之化。”[5]3就是要复兴孔子曾经向往的西周礼乐文明,同时改革秦以来严刑峻法的积弊。“复古更化”的具体内容就是“任德教而不任刑”[4] 2177,“承周文而反之质”[6]145和“损周之文致,用夏之忠”[4]2190。对于“复古”今人很容易误解,钱穆先生说:“仲舒之言复古,实非真复古。在仲舒之意,亦仅重于更化,而即以更化为复古也。……乃求以学术文化领导政治,以政治控制经济,而进企于风化之美,治道之隆。”[7]106即以复古的方式改革现实的弊端,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其实所谓‘古’者亦非纯粹尽本于古,学校、察举、黜陟诸制,贵族世袭时代另是一套。汉所袭,其论杂出于先秦诸子,而备见于王制篇中;……汉武一朝之复古更化,正是当时一种崭新之意见也。”[8]148董仲舒提出的“复古更化”是在陆贾、贾谊反思秦政、批判现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反思周秦,批判黄老政治和“汉承秦制”所造成的后果,乃至批评文、景以来仍然任狱吏、重刑罚的政策,重申儒家的王道理想,要用儒家治道取代黄老政治,消除法家严刑峻法的积弊。董仲舒的思想与汉武帝不谋而合,于是就得到汉武帝的重视。不仅如此,董仲舒的“复古更化”思想不仅有助于解决西汉政府的治理危机,也对秦汉以降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变革提供了理论模式。这就是复古更化不是对现有制度推倒重来的“革命”,而是以向后看的方式向前走,即以复古的方式构建理想政治模式,更新现实政治,推动历史前进。

三、多元整合

“整合”(intergration)一词是现代文化科学和思维科学所普遍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最初来源于生物学,是指生物机体或细胞中各个组成部分在结构上有着严密的组织形态,在功能上能够很好地协同动作,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良性系统。后来,“整合”一词被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所借用,来说明社会发展或文化发展中出现的种种不同思想观念(如价值观等)的融通和合现象。它有结合、融合、统合、综合、有机化、整体化、系统化、统一化等多重涵义。应实现政治的需要,汉初儒者以儒为主,兼容道、法、墨、名,进行思想文化的整合,形成了丰富多样,充满活力的思想学说,最终奠定了儒家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地位,为汉代走向强盛,为汉帝国提供了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

在“复古更化”的主张前提下,董仲舒对汉初各家治道思想的整合由此就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重建上古三代的王道政治理想,并结合春秋战国王霸之辨的理论成果,完成王霸结合的总体治理模式。他通过阐述《春秋》公羊学的“微言大义”来建立其王道理论,然后再结合霸道,形成了王霸结合,以王道为主,霸道为辅的治道思想。

西汉时,《公羊春秋》盛行,学者们开始注重其中的“微言大义”。《春秋公羊传·哀公十四年》云:“君子曷为《春秋》?拨乱世,反诸正,莫近诸《春秋》。”这就是说,孔子作《春秋》是为了拨乱反正,即以王道文化传统贬损、匡正现实政治。作为公羊学的大师,董仲舒也是主要通过发挥《春秋》的微言大义,来诠释其王道观,重建王道理想。《春秋繁露·玉杯》云:“《春秋》论十二世之事,人道浃而王道备。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为左右,以成文采。其居参错,非袭古也。是故论《春秋》者,合而通之,缘而求之,五其比,偶其类,览其绪,屠其赘,是以人道浃而王法立。”[6]32-33即《春秋》的精神在于明王道。《春秋》经以人道为本,把王道政治讲得很完备了,并确立了王道政治的大纲大法。《春秋繁露·王道》说:“孔子明得失,差贵贱,反王道之本。讥天王以致太平,刺恶讥微,不遣小大,善无细而不举,恶无细而不去,进善诛恶,绝诸本而已矣。”[6]109是说孔子作《春秋》所书不论得失、贵贱、大小、善恶之事,是在褒贬书法之中寓含着王道之本,所以董仲舒非常推崇孔子,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了实现王道理想。

董仲舒阐释《春秋》中“春,王正月”云:“上承天之所为,而下以正其所为,正王道之端[4]2177。“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6]70《春秋》所体现的王道政治精义就是一个“正”字《春秋》深探其本,而反自贵者始。故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四方正,远近莫敢不壹于正,而亡有邪气奸其间者。是以阴阳调而风雨时,群生和而万民殖,五谷孰而屮木茂,天地之间被润泽而大丰美,四海之内闻盛德而皆徕臣,诸福之物,可致之祥,莫不毕至,而王道终矣。[4]2177-2178是说王者施政,应当正心为先,渐次以正万民,这样才能远近俱正,政通人和。

具体到董仲舒的王道内容,是自成体系的,主要由《春秋》为后王主法说,王者一统说,王道德治说,文质互救说,五德终始和三统三正等相合而成的。对此,学人已多有详论,本文从略。

董仲舒详细申明《春秋》王道大义是有其明确的政治目的,就是通过王道之正,解决当时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以正不正,反王道之正。他对当时不同思想进行整合,以实现既定的治理目标。他归纳总结《春秋》正不正的十条重要经验,提出“十指”,包括美贵贱、别嫌疑、异同类、别贤不肖、强干弱枝、大本小末、赏善诛恶、考灾异等,其基本精神就体现了王道霸道结合。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的王霸结合是以儒家的核心价值——仁来统摄王道霸道的。他说:

 

春秋之道,大得之则以王,小得之则以霸……霸王之道,皆本于仁。仁,天心,故次以天心。苏舆注:《春秋》之旨,以仁为归。仁者,天之心也。[6]161

 

显然,董仲舒的王霸结合是以儒家的核心价值为本,站在儒家立场上有限吸纳法家合理之处的整合。

不过,我们也发现,董仲舒对法家的态度有矛盾的现象,例如,他在《天人三策》的第一次对策时前面说:“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4] 2177这就把法家“任刑”的思想完全否定了。后面又说:“秦继其后,独不能改,又益甚之,重禁文学,不得挟书,弃捐礼谊而恶闻之,……故立为天子十四岁而国破亡矣。”[4]2179这是对以法家思想为依据的秦的法治实践的完全否定。但是,在《春秋繁露》里,却有大量的法家思想,如《王道》说:“道同则不能相先,情同则不能相使,此其数也。由此观之,未有去人君之权,能制其势者也。”[6]131-132《保位权》也说:“圣人之治国也,……务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6]173《考功名》还说:“挈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则赏,有罪则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6]178对于这种矛盾情况,研究者各据其说,或说董仲舒是“弃绝”法家的思想,或说“法家的法术势思想成了礼义王道的当然的组成部分。”这也是一种矛盾的说法,并没有解释董仲舒何以会有这种矛盾。我以为,董仲舒之攻击、排斥法家,主要是在《天人三策》中,是针对当时社会“汉承秦制”而亦承其弊的“破”,目的是为了行“王道”,是想借用政权的力量来实现。他在《春秋繁露》中系统阐述其政治思想时,则是“立”,即从建设未来治国理想模式角度考虑时,不得不承认法家思想还是有其合理价值的,要实现王道,是必要有法家的“硬的一手”的。所以,看似矛盾,实则并不矛盾,这就叫做此一时彼一时。

其次,在“复古更化”的口号下,董仲舒强调西周以来的德治思想,并结合儒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德刑、礼法之辨的理论成果,希望使汉初尚刑任法的政治能够改弦更张,在阴阳之道的基础上,他吸收黄老之学的阴阳刑德理论和法家(刑名)的思想观点,并加以丰富和推进,论述了王道统治的基本原则——德与刑的关系:阳德阴刑,阴兼于阳,德主刑辅。董仲舒指出实行德政是上天对人君的要求,所以人君应该“以德配天”。“故德侔天地者,称皇帝,天佑而子之,号称天子。”[6]201如果不从天意实行德治,就要受到惩罚。他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6]220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他认为天下之害莫甚于贫富对立,“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6]227,贫富过度,都会引起纷乱。所以,统治者应推行仁政,防止两极分化,不与民争利。他还以天道阴阳论证实行德政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4]2177天道任阳不任阴,王者法天,应该任德不任刑。《春秋繁露·阴阳义》说的更明白:“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6]341,刑德的施行体现了“天”的意志。天道的特点是“任德不任刑”,因此君主遵循天道治国就应该推行德治。

当然,董仲舒在强调道德教化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刑罚的作用,只是将刑罚置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不可专而任之。“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不可任以成岁也”,否则谓之“逆天,非王道也”[6]328。与儒家正统的看法不同的是,董仲舒认为德治不是万能的,既使其达到了至善至美的境地,也不能完全替代刑罚。从阴阳之道而言,无阴不成阳,无刑不成德,“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6]353在形式上,一阳一阴,德刑互为依赖,缺一不可,单行其一亦不可,而必须同时运用。《春秋繁露·为人者天》说:“天地之数,不能独以寒暑成岁,必有春夏秋冬;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6]319因此,从总体上看,董仲舒治国必须德刑兼用,才是完整的治道。

具体地说,他对德刑兼用的治理模式有不同的表述。《春秋繁露·天道无二》:“天之常道,相反之物也,不得两起,故谓之一。一而不二者,天之行也。阴与阳,相反之物也,故或出或入,或右或左,春俱南,秋俱北,夏交于前,冬交于后,并行而不同路,交会而各代理,此其文与?天之道,有一出一入,一休一伏,其度一也,然而不同意。阳之出,常县于前而任岁事;阴之出,常县于后而守空虚。阳之休也,功已成于上而伏于下;阴之伏也,不得近义而远其处也。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故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6]345《春秋繁露·阳尊阴卑》云:是故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故曰:阳天之德,阴天之刑也。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予而阴气夺,阳气仁而阴气戾,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爱而阴气恶,阳气生而阴气杀。是故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天之好仁而近,恶戾之变而远,大德而小刑之意也。先经而后权,贵阳而贱阴也。故阴,夏入居下,不得任岁事,冬出居上,置之空处也。养长之时伏于下,远去之,弗使得为阳也。无事之时,起之空处,使之备次陈,守闭塞也。此皆天之近阳而远阴,大德而小刑也。是故人主近天之所近,远天之所远,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是故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6]327-328《春秋繁露·天地阴阳》云:“好仁恶戾,任德远刑,若阴阳。”[6]467-468《春秋繁露·基义》云:“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而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6]351-352以上董仲舒力倡的“尊德卑刑”、“前徳后行”、“大德小刑”,“任德远刑”,“厚德简刑”,“务德不务刑”,虽然提法各异,但都流露出重德轻刑的倾向,这是董仲舒在孔孟的德治、仁政基础上吸收、兼容黄老阴阳刑德理论和法家(刑名)思想的结果。

与德刑有关的礼教与刑罚的关系,《春秋繁露·精华》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6]94教化是为政之本,刑罚是为政之末,二者使用的领域不同,但目的一样,都是为了更好地治理国家。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强调教化的作用:“古者教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无一人之狱矣。[4]2188“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4]2178道德教化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必须首先注重教化。教化就像大河的堤坝一样,能够预防止人违法犯禁;如果没有教化防患于未然,就像大河的堤防坏了,刑罚再多也无济于事。

第三,董仲舒以《春秋》为基础,在政治实践上提出引礼入法()、礼法并用,以礼主法的思路,使儒学从理论形态迈向实践领域,为汉初儒学的思想整合迈出了最关键的一步。其实荀子早就提出了以礼法并用,以礼制法,以礼治事(政),但在先秦未能得到应用。董仲舒把德主刑辅推延到礼法关系上,提出礼法合用,礼主法辅。在他看来,“礼者,继天地、体阴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6]275-276行礼乐教化,天下就会“甘于饴蜜,固于胶漆”[6]169,同时,统治者还必须用法,“正法度之宜[4]2188,并使“有功者赏,有罪者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则百官劝职,争进其功。”[6]178-179

《春秋》贯彻着“尊尊”“亲亲”的礼制精神,包含遏止礼崩乐坏,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秩序的微言大义。在文字上,《春秋》言简意晦,很便于随意引伸附会,因而受到董仲舒等的大力推崇,认为可以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董仲舒在《春秋》的基础上,吸收荀子,揉合各家所长,成为《春秋》决狱,引礼入法的始创者和代表人物。《汉书·艺文志》载有《公羊董仲舒决狱十六篇》,后来或称“春秋决狱”、“春秋决事比”,皆为以《春秋》大义断狱的案例。《汉书·董仲舒传》载:他老病家居后,“朝廷如有大议”,汉武帝还“使使者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所问为何?《后汉书·应劭传》也载:“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春秋繁露精华》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6]92首先查清案件事实,再根据案件事实,探究行为人在当时的主观心理动机,结合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以得出正确结论。具体的做法是:动机邪恶者即使违法犯罪未遂也不免其责;首恶者应从重惩处;主观上无恶念、过错者应从轻论处。这是董仲舒整合儒法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重大贡献。这样,秦以来僵化冷酷的法令条文经过改造,就具有了人文关怀的温暖内核,而不再是一种牧民”的工具。同时也要求执法者不仅仅是一个刀笔吏,而应当具有理性思维和逻辑能力,从而做出符合人心、公正合理的裁判,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春秋决狱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是汉儒引礼入法,礼法并用的深化。在实践中,法无明文规定者,以礼为准绳;法与礼抵触者,依礼处断。这样,以礼对法律施加影响,促成了汉代儒学的法律化,法律的儒学化。引经决狱从两汉始,经过七百余年,至唐朝才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备和礼的规范的全面法律化,逐渐衰落。

通过以上的简单梳理可以看出,董仲舒对汉初治道思想的整合,并不是简单的综合,而是重组、融合、提升;也不是同比例搭配,而是合而有宗,有主有从,构成了立体网络的完整治道体系,对汉代,乃至其后两千多年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董仲舒对汉初治道思想整合的现代启示

当今中国,无论是政府管理,还是社会治理,都面临诸多问题。有人将之解释为转型社会的必然特征,有人将之概括为“中等收入陷阱”。不管怎么解释,这些问题都说明当代中国面临着严重的社会治理危机。如何解决?结合当今现实,笔者认为:

首先,应该重视儒家治道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整理,重视对儒家治道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党中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怎么推进?现代化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对于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开辟未来,就像习总书记在10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所说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此前924日在人民大会堂出席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中他就强调:“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传统社会治理主要是以儒家为主,兼容道、法、墨等各家各派形成的综合性很强的社会治理体系,这就是德、礼、政、刑一套立体道德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这套体系今天仍然有其现代价值。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复兴儒家礼治治理模式,并与德治、法治密切结合。礼在古代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体系,是一个道德与法律、道德与信仰、道德与哲学、道德与政治等交错重叠的网络状结构体,礼治在中国传统治道当中起着巨大的而全面的社会整合作用。众所周知,我们前几年一度掀起了德治与法治结合的讨论,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深入下去,更没有得到落实,这里可能有许多原因,但是我觉得从理论上说,没有提及礼治与德治和法治配合,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西方文化当中,社会治道体系是以宗教与法律为主体,辅之以世俗道德教育,是形而上之谓道和形而下之谓器的二元分立。中国传统治道体系是道统、礼乐和法律的三位一体,是形而上之谓道,形而中之谓人,形而下之谓器的三元和合,其思想根源是天地人三才的和合。所以,礼治在德治与法治中起着上通下贯、中道制衡的作用。前几年的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提法,是受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的影响,试图把中国的德治与西方的法治结合起来,但是由于没有礼治作为主体,居中制衡,向上沟通道德,使道德能够落实,向下沟通法律,使法律有所统摄,结果德治和法治相结合就没有办法落实,没有形成新的综合社会治理模式。10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的主题是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经验,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里特别强调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就阐明了传统以儒家为主的社会治理把德治、礼治和法治结合为一体的特点,值得我们重视。1025王岐山书记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跟明确地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13亿人,不可能仅仅靠法律来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中华传统文化中蕴含着深厚的治国理政、管权治吏思想,有丰富的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国家’是我们民族独有的概念,国与家紧密相连、不可分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为首要。中华传统文化是责任文化,讲究德治礼序。”显然,新一代领导人治理国家的思路已经很清楚,就是继承几千年来古圣先贤、历代大儒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本治国理念和治理模式,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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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P13-18,1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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