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明清
论黄宗羲经济思想的创见*
发表时间:2023-01-18 16:22:39    作者:孙宝山    来源:《孔子研究》2022年第6期

    摘要: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经世学最具代表性人物,以往学界对其政治思想探讨较多,但其经济思想和政治思想一样具有创造性。他提出田地分配兼顾平均性与差别性,货币保持流动性以促进流通,赋税征收实行低税率和差异性,在许多方面都对传统经济思想有所突破,具有了现代经济思想因素。黄宗羲的思想在中国的现代变革中产生了很大影响,为中国从传统向现代的转换提供了助力,这并非是有意夸大和过度发挥,而是其内含的理论因素使然。
    关键词:黄宗羲  经济  田地  货币  赋税
    作者简介:孙宝山,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儒学研究。
 
      明代末期,社会矛盾不断积累,内忧外患日益加剧,整个国家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面对危机四伏的现状,一些有志之士转而致力于政治、民生、军事等与国家治理直接相关问题的研究,他们迫切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找到挽救国家危亡的切实可行的办法,于是经世学迅速兴起并取代了心性学成为时代的风尚。经世学直接面对现实问题,通过借鉴历史而寻找解决的方案,内容遍及政治、经济、法律、军事、民生、教育、历法等各个层面。经世学从明末开始,一直延续至清初,黄宗羲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留书》和《明夷待访录》是其经世学的两部代表作,涵盖政治、经济、法律、军事、民生、教育、官制、取士等各个方面。以往学界对其中的政治思想探讨较多,但其政治思想与经济思想是联系在一起的,经济思想同样不可忽视,本文结合政治思想对其经济思想进行专门研究。
 
一、田地分配兼顾平均性与差别性
 
    孟子基于“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这一认识,提出了“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的政治主张。一般民众的处世原则是拥有固定的产业才能保持住固有的善性,如果没有固定的产业也就不能保持住固有的善性,所以如果要实行仁政的话,首先应该改变田地之间的界限进行田地改革,具体的方案是实行井田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也就是说,把每平方里之内的九百亩田地安照井字形划分成九块,中间的一块归官家公有,其余的八块归八户人家私有,八户人家一同耕种官家公田,然后再耕种自己的私田,这样公田的出产归官家所有,私田的出产归私家所有,民众就不用再缴纳赋税了。
    孟子之后,“井田制”成为历代儒家学者讨论的话题,形成了“井田不可复”和“井田必可复”两种意见。黄宗羲对此进行了总结,认为前代学者关于“井田制”的讨论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基本上没落到实处:
    后儒言井田必不可复者,莫详于苏洵;言井田必可复者,莫切于胡翰、方孝孺。洵以川路、浍道、洫涂、沟畛、遂径之制,非穷数百年之力不可。夫诚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苏洵之所忧者,皆非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复,其所以复之之法亦不能详。1
    苏洵等拘泥于川路、浍道、洫涂、沟畛、遂径等细枝末节断言“井田必不可复”,但这些并不是恢复“井田制”要迫切考虑的问题,胡翰、方孝孺等虽力主“井田必可复”,但又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恢复办法。在黄宗羲看来,“井田制”的关键就是“授民以田”,只要有可以通行的道路、能够兴修的水利就可以了,其他的细枝末节可以不必拘泥。基于此种考虑,他以明代的“屯田制”为依据推断“井田制”必定可以恢复:
    每军拨田五十亩,古之百亩也,非即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乎?五十亩科正粮十二石,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是实征十二石也。每亩二斗四升,亦即周之乡遂用贡法也。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为难行。况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州县之内,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复也。2
    明代的五十亩相当于周代的一百亩,每个卫所的军户由朝廷拨田五十亩就相当于周代一户授田一百亩,在明神宗万历年间,屯田已占国家全部田地的十分之一,而且各州县还拥有官田,官田又占全部田地的十分之三,他由此推断“井田制”必定可以恢复。以明代的“屯田制”为参照,他提出了恢复“井田制”的构想:
    以实在田土均之,人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户授田五十亩,尚余田一万七千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以听富民之所占,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纷纷,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3
    他抛开了诸如田地的整齐划一、沟渠灌溉等技术性问题,主张根据“井田制”的平均原则每户授田五十亩即周代的一百亩,但又反对绝对的平均,主张授田之后的余田任由富民占有,不要横加限制而使其蒙受困苦。这种田地分配主张兼顾了平均性与差别性的原则,既使贫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又让富民的财产经营免受侵害,从而为社会的多层次发展留出了空间。
    关于国家授田的来源,黄宗羲认为应该是其所拥有的“屯田”和“官田”,这样平均授田才具有正当性,他坚决反对为实现平均授田的目的而对民众自有田地进行侵夺的行为:
    自井田之废,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议,师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之。其意虽善,然古之圣君,方授田以养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4
    董仲舒针对汉代中期以后田地兼并严重、贫富差距悬殊的状况,提出了“限民名田”的建议:“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5所谓“限民名田”就是限制私人占有田地的数量,到了汉代末期,师丹、孔光接受了这一提议,并强令富民占有田地不得超过三十顷,如果不加处理三年之后予以没收。黄宗羲认为这种“限田”主张用意虽好,但有违“井田养民”的原则,对民众自有田地公然进行侵夺势必造成还未授田而先行夺田的状况,即便是为了照顾多数人的利益而侵犯少数人的利益也是不正当的。从这里可以看出,他是反对为了平均性而牺牲差别性的,政府可以对国家所拥有的公共财产进行平均分配,但不能将民众的私有财产拿来进行平均分配,虽然这样做目的是好的,但方式是不正当的,正如孟子所言:“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黄宗羲的家境并不富裕,所拥有的田地等财产也有限,维持日常的生活都很紧张,甚至还要外出到友人私塾教书补贴家用,他的上述主张是出于公心,而非私意。在他的观念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分,对君主假借公共利益侵犯民众的私人利益,即“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6,他是坚决反对的,认为这违反了建立国家、设立君主的初始目的。君主假借公共利益侵犯民众的私人利益就会异变为危及国家的一大祸害,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还不如回到没有君主、人们各自管理自身事务、各自满足自身需求的原初社会,他说:“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7
    关于田地的具体分配方案,他特别注重差别性,主张重新丈量田地按照肥瘠分等授田,反对不分等第统一征税:
    《周礼》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是九则定赋之外,先王又细为之等第也。今民间田土之价,悬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征收,画以一则,至使不毛之地岁抱空租,亦有岁岁耕种,而所出之息不偿牛种。小民但知其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岁、二岁,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虽欲易之,恶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见有百亩之田而不足当数十亩之用者,是不易之为害也。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中者以四百八十步为一亩,下者以七百二十步为一亩,再酌之于三百六十步、六百步为亩,分之五等。鱼鳞册字号,一号以一亩准之,不得赘以奇零。如数亩而同一区者不妨数号,一亩而分数区者不妨一号。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税额之重轻,而在丈量之广狭,则不齐者从而齐矣。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8
    田地等第不同,产出差别很大,如果不加区分统一征税,就无法进行休耕,会使地力枯竭,他借鉴《周礼》的“分等授田法”和王安石的“方田法”,主张根据肥瘠将田地划分为五个等第,授田的面积随等第的递减而递增,这样可以使中、低等田轮番休耕,使其产出可以与上等田相当。通过这种差别性授田,可以使民众真正实现田地的平均分配,从而避免不分等第统一征税的“暴税”弊害。
 
二、货币保持流动性以促进流通
 
    在货币制度方面,明代实行单一的“银本位制”,但是银的来源并不充裕,甚至在流通中有去无回,最终导致流动性枯竭,造成了严重的通货紧缩,给国计民生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鉴于这一惨痛的历史教训,黄宗羲提出将来国家重建时要想实现安定富足一定要废除“金银本位制”:
    后之圣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废金银乎?
    明初亦尝禁金银交易,而许以金银易钞于官,则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谁信之?故至今日而赋税市易银乃单行,以为天下之大害。盖银与钞为表里,银之力绌,钞以舒之,故元之税粮折钞而不折银。今钞既不行,钱仅为小市之用,不入贡赋,使百务并于一途,则银力竭。元又立提举司,置淘金户,开设金银场,各路听民煽炼,则金银之出于民间者尚多。今矿所封闭,间一开采,又使宫奴主之,以入大内,与民间无与,则银力竭。二百余年,天下金银纲运至于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时,犹有商贾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来,在燕京者既尽泄之边外,而富商、大贾、达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资力尽敛天下之金银而去,此其理尚有往而复返者乎?
    夫银力已竭,而赋税如故也,市易如故也。皇皇求银,将于何所?故田土之价,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壤瘠与?曰:否。不能为赋税也。百货之价,亦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物阜与?曰:否。市易无资也。当今之世,宛转汤火之民,即时和年丰无益也,即劝农沛泽无益也,吾以为非废金银不可。9
    明代初期曾经尝试禁止金银交易,实行纸币制度,但这种制度并没有把金银作为“准备金”而限量发行,只允许民众到官府中将金银兑换成纸币,而不能将纸币再兑换成金银,这无疑是欺罔民众而掠夺其财富的行为,这种缺乏信用基础的纸币制度最终失败,使得银成为单一的货币而流通,经济活动大多是通过银来结算,赋税也需要缴纳白银,铜钱只用于小的商品交易结算。尽管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银,但银的来源又非常有限,朝廷封闭矿场垄断银矿开采,即便间或进行开采,也是让宫廷太监把持,所得之银运入宫中,不进入民间进行流通,后又因辽东战事而流于关外,再加上富商巨贾、大小官员极力聚敛,结果导致白银短缺而流动性枯竭,田地货物价格跌去九成多,严重的通货紧缩使国家经济陷于崩溃,使民众生活难以为继。通过对明代货币制度的历史进行反思,黄宗羲认识到实行单一的“银本位制”会给国家经济和民众生活带来巨大危害,所以强烈主张废除“金银本位制”。
    当然,他所说的废除“金银本位制”并不是要放弃货币经济,退回到“以物易物”的自然经济时代,而是要从根本上对货币制度进行改革,实行“钱钞混用制”即铜钱与纸币混合使用的货币制度:
    诚废金银,使货物之衡尽归于钱。京省各设专官鼓铸,有铜之山官为开采,民间之器皿、寺观之像设悉行烧毁入局。千钱以重六斤四两为率,每钱重一钱,制作精工,样式画一,亦不必冠以年号。除田土赋粟帛外,凡盐酒征榷,一切以钱为税。如此而患不行,吾不信也。
    按钞起于唐之飞钱,犹今民间之会票也,至宋而始官制行之。然宋之所以得行者,每造一界,备本钱三十六万缗,而又佐之以盐酒等项。盖民间欲得钞,则以钱入库;欲得钱,则以钞入库;欲得盐酒,则以钞入诸务。故钞之在手,与见钱无异。其必限之以界者,一则官之本钱,当使与所造之钞相准,非界则增造无艺;一则每界造钞若干,下界收钞若干,诈伪易辨,非界则收造无数。宋之称提钞法如此。即元之所以得行者,随路设立官库,贸易金银,平准钞法。有明宝钞库,不过倒收旧钞,凡称提之法俱置不讲,何怪乎其终不行也?……然诚使停积钱缗,五年为界,敛旧钞而焚之,官民使用,在关即以之抵商税,在场即以之易盐引,亦何患其不行?且诚废金银,则谷帛钱缗不便行远,而囊括尺寸之钞随地可以变易,在仕宦商贾又不得不行。10
    他主张废除金银,代之以铜钱进行交易结算,官府垄断铜矿开采,统一设计铸造铜钱,除了对田地征收粟帛等“实物税”外,对包括盐酒等官府专卖商品在内的所有商品都实行以铜钱结算的“货币税”。当然,他也知道大量使用铜钱进行交易结算会存在笨重不便携带运输的问题,通过借鉴宋元行钞的成功经验和反思明代行钞的失败教训,他提出以国库积蓄的铜钱作为储备定期发行等量的纸币用于纳税交易结算,每五年回收旧钞予以焚毁再发行新钞,并且让铜钱与纸币可以随地自由兑换而相互补充。这样,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实行单一的“银本位制”所造成的白银短缺、流动枯竭、通货紧缩、物价暴跌的危害,也可以避免缺少货币储备、滥发纸币所造成的通货膨胀、物价暴涨的弊病。不仅如此,他还希望通过实行“钱钞混用制”使货币保持流动性以不断地促进全国的商品交易和资金流通,从而给国家和民众带来长久的利益,他说:“钱币所以为利也,唯无一时之利,而后有久远之利。以三四钱之费得十钱之息,以尺寸之楮当金银之用,此一时之利也;使封域之内,常有千万财用流转无穷,此久远之利也。”11
    有的学者评价说:“黄宗羲认为‘银力已竭’,只是表明他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对用银持保守的态度。”“黄宗羲向往的是略有货币(钱币)流通而以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他只看到用银加深了社会矛盾,几乎一点也没有看到用银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巨大的促进作用。废除金银的主张不利于商品流通的扩大和商人资本的积累,也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因此是违反时代发展的要求的。”12这显然是对黄宗羲的货币制度构想缺乏深入理解而造成的极大误解,黄宗羲只是主张对田地征收粟帛等“实物税”,以去除“所税非所出之害”13,而对包括盐酒等官府专卖商品在内的所有商品都实行以铜钱结算的“货币税”,他提出废除“金银本位制”并不是要回到“以物易物”的自然经济时代,而是要实行灵活宽松、张弛有度的“钱钞混用制”,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由通货紧缩或膨胀所引发的物价暴跌或暴涨的问题,而且还可以使货币保持流动性以促进商品交易和资金流通,这将极大地促进商品经济走向繁荣,而不是违背时代的潮流、开历史的倒车。可以说,黄宗羲的货币制度构想极具开放性和前瞻性,已远远超出了他所处的时代。
 
三、赋税征收实行低税率和差异性
 
    关于田地赋税的征收,黄宗羲对秦汉以来各代转相因循、不断递增的状况进行了分析,指出“田赋日增”而导致“民众日困”:
    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一,较之于古亦未尝为轻也。
    至于后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为什一而税古之法也。汉之省赋,非通行长久之道,必欲合于古法。九州之田,不授于上而赋以什一,则是以上上为则也。以上上为则,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汉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卖爵、贷假、榷酤、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举,乃终不敢有加于田赋者,彼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计虑犹未熟与?然则什而税一,名为古法,其不合于古法甚矣。而兵兴之世,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赋之于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时之用制天下之赋,后王因之。后王既衰,又以其时之用制天下之赋,而后王又因之。呜呼!吾见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
    儒者曰:井田不复,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孰知魏、晋之民又困于汉、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晋?则天下之害民者,宁独在井田之不复乎?今天下之财赋出于江南,江南之赋至钱氏而重,宋未尝改;至张士诚而又重,有明亦未尝改。故一亩之赋,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计其一岁之获,不过一石,尽输于官,然且不足。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乱世苟且之术也。14
    自秦废除“井田制”之后,民众都是依靠自有的田地养活自己,与“井田制”的税率相比,对民众自有的田地即便是按三十分之一的比率征税也并不算轻,但后世通常按十分之一的比率征税,这种税率已经属于上限了,而战乱之时又不能遵守,不根据田地的实际产出而根据当时的用度制定征税额度,各代转相因循不予更改,致使后代的赋税比前代不断增加,后代的民众比前代更加困苦。
    在此基础上,他又进一步揭示出税费转换循环递增律,认为正是由于税费不断转换无穷无尽地累积递增,才使民众的生活越来越难以为继:
    何谓积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贡、助、彻,止税田土而已。魏、晋有户、调之名,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田之外复有户矣。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户之外复有丁矣。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学无术之过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15
    他对“三代”以后魏、晋、唐、宋、明各代的赋税制度沿革进行了历史性的回顾和反思,“三代”只是对田地征收赋税,魏、晋、唐、宋、明各代对赋税名目不断进行变换调整,其实就是把税外的摊派费用不断地并入到赋税当中,旧的摊派费用被并入到赋税当中之后,又出现新的摊派费用,新的摊派费用被并入到赋税当中之后,又出现更新的摊派费用,赋税与费用就是如此转换周而复始地不断累积递增,其结果是越到后世税额越多,积重难返,民众的纳税负担越来越重难以为生。
    税费转换循环递增的表现就是“田赋日增,民众日困”即“积累莫返之害”,为了解决这一历史性难题,黄宗羲主张赋税征收实行低税率和差异性。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一》中,他提出将来国家重建时要重新确定税率,按照三十分之一的下限比率征税:
    吾意有王者起,必当重定天下之赋。重定天下之赋,必当以下下为则,而后合于古法也。
    或曰:三十而税一,国用不足矣。夫古者千里之内,天子食之,其收之诸侯之贡者,不能十之一。今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运至于京师者十之九。彼收其十一者尚无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忧之乎?16
    他对三十分之一的税率将造成国家用度不足的说法进行了驳斥,古代天子从诸侯那里收到的贡物不过是方圆千里之地出产的十分之一,现今所有郡县赋税的十分之九都要搬运集中到京师,还有什么必要担心会用度不足呢?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对授田和未授田加以区分,主张对授田按照十分之一的比率征税,对未授田按照二十分之一的比率征税,通过恢复到“积累以前”的税率来去除税费转换循环递增给民众生活带来的侵害,他说:“今欲定税,须反积累以前而为之制。授田于民,以什一为则;未授之田,以二十一为则。其户口则以为出兵养兵之赋,国用自无不足,又何事于暴税乎?”17不论是十分之一的赋税比率,还是二十分之一的赋税比率,都属于低税率,并且根据田地所有性质的不同实行差异性征收。《明夷待访录·田制一》中的税率是在“井田制”未恢复时实行的,在此种情况下,田地都归民众自己所有,实行三十分之一的下限税率也不比“井田制”的十分之一税率轻:
    夫三十而税一,下下之税也。当三代之盛,赋有九等,不能尽出于下下,汉独能为三代之所不能为者,岂汉之德过于三代欤?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一,较之于古亦未尝为轻也。18
    《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的差异性税率是在“井田制”恢复以后实行的,在此种情况下,对每户授予的一百亩田地实行十分之一的税率,对未授予的由富民占有的余田实行二十分之一的税率。与“井田制”未恢复时的三十分之一税率相比,前者稍轻,后者稍重,总体而言大致相当。根据田地所有性质的不同,赋税实行差异性征收,一方面可以使民众的生活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有节制地提高了对富民的征税比例,在避免了“暴税”侵害民众权益的同时,也为富民的进一发展留出了空间。
    在赋税征收方式方面,黄宗羲对“三代”以后汉、唐、宋、明的变化进行了细致的考察,指出明代以“纳银”的“货币税”代替“实物税”即“所税非所出”19给民众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古者任土作贡,虽诸侯而不忍强之以其地之所无,况于小民乎?故赋谷米,田之所自出也;赋布帛,丁之所自为也。其有纳钱者,后世随民所便。布一匹,直钱一千,输官听为九百,布直六百,输官听为五百,比之民间,反从降落。是钱之在赋,但与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赋谷米,汉、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杨炎以户口之赋并归田土,于是布帛之折于钱者与谷米相乱,亦遂不知钱之非田赋矣。宋隆兴二年,诏温、台、处、徽不通水路,其二税物帛许依折法以银折输。盖当时银价低下,其许以折物帛者,亦随民所便也。然按熙宁税额,两税之赋银者六万一百三十七两而已,而又谷贱之时常平就糴,故虽赋银,亦不至于甚困。有明自漕粮而外,尽数折银。不特折钱之布帛为银,而历代相仍不折之谷米,亦无不为银矣;不特谷米不听上纳,即欲以钱准银,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钱为赋,陆贽尚曰“所供非所业,所业非所供”,以为不可,而况以银为赋乎?天下之银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丰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为银则仍不足以上供也,无乃使民岁岁皆凶年乎?天与民以丰年而上复夺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为仇也。20
     “三代”的赋税征收方式是“任土作贡”21,根据田地的出产征收“实物税”,不强迫诸侯及民众缴纳其田地不出产的贡物,汉、唐以前并没有很大的改变,虽然也有实行“纳钱”的“货币税”的,宋代也有实行“纳银”的“货币税”的,但都是为了方便民众,并没有给民众的生活带来太大的困苦,而明代除了漕粮完全实行“纳银”的“货币税”,“所税非所出”,结果由于国家的银力枯竭而出现通货紧缩,造成银价暴涨而物价暴跌,民众即便是在丰收之年将田地的出产兑换成白银缴纳赋税仍然不足。为了解决“所税非所出之害”,他提出对不同的群体采取“实物税”和“货币税”的差异性方式进行征收。“实物税”是对拥有田地、从事耕种的群体征收的,他说:“然则圣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谷者赋百谷,出桑麻者赋布帛,以至杂物皆赋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尔。”22他把《尚书·禹贡》的“任土作贡”进一步发展为“任土所宜”、“赋其所出”,主张让民众根据田地的具体状况种植适宜作物,根据民众田地的出产确定征收的实物,其他各种杂物的征收也是如此,以免给民众的生活造成侵害、带来困苦。“货币税”是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群体征收的,用铜钱进行缴纳,他说:“除田土赋粟帛外,凡盐酒征榷,一切以钱为税。”23他一方面主张实行“实物税”以确保民众的生活不受侵害、免遭困苦,另一方面又希望通过实行“货币税”来促进商品交易和货币流通,从而为民众带来“久远之利”。24
    从以上所论可以看出,黄宗羲的经济思想和他的政治思想一样具有创造性,在田地分配、货币流通、赋税征收等许多方面都对传统经济思想有所突破,具有了现代经济思想的因素。黄宗羲的思想在中国的现代变革中产生了很大影响,为中国从传统向现代的转换提供了助力,这并非是有意夸大和过度发挥,而是其内含的理论因素使然。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心学的形成发展与四书学的重构研究”(19BZX065)阶段性成果。
1.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二》,《黄宗羲全集》第一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5页。
2.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二》,《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5—26页。
3.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二》,《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6页。
4.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二》,《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4页。
5.《汉书·食货志》,《丛书集成新编》第二六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第507页。
6.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页。
7.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3页。
8.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8—29页。
9.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财计一》,《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36、37—38页。
10.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财计二》,《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39—40页。
11.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财计二》,《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38页。
12.叶世昌:《关于黄宗羲的工商皆本论》,《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5期。
13.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8页。 
14.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一》,《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3、24页。
15.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6—27页。
16.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一》,《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4页。
17.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7页。
18.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一》,《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3页。
19.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6页。 
20.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8页。
21.《尚书正义》卷六《禹贡》,《十三经注疏》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46页。
22.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28页。
23.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财计二》,《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39页。
24.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财计二》,《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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